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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签订劳动关系补偿协议解决社保纠纷

发布时间:2021-06-28 文章来源: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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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务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论基于何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关系补偿协议后,通常不会再有后续的法律风险,但也存在极端的例外情况。即当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为劳动者依法购买社会保险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解除劳动关系补偿协议后,劳动者仍有可能单独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投诉,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由于现有法律规定,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审理的范畴。所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基于行政职权,仍然会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缴欠缴的社会保险,不以双方是否签订解除劳动关系补偿协议为前提。若用人单位拒不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可能直接冻结用人单位的账号,将账户资金予以划扣。这种情况对于用单位来讲是极其不利的。

  如何解决实务中此类问题,我们通常采取的方法是,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解除劳动关系补偿协议时,在协议中约定一项专门的条款——此协议签订后,若劳动者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行政机关进行举报投诉,则其应将用单位对其所作出的所有补偿予以退还,并承担一定的违约金。通过此种方式对劳动者进行约束,从而彻底解决双方的劳动争议问题。

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如遇上述法律问题,请致电武汉中小企业协会,027-8283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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