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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失信被执行,对实际控制人将进行五个方面惩戒

发布时间:2021-07-19 文章来源: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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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存在对单位难以惩戒的问题,因此对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采取强制措施是执行工作强制性的重要体现。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进行惩戒。

一、依法限制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也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采取财产调查相关强制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三、依法适用拘留、罚款。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单位被执行人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妨碍、抗拒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五、严厉打击拒执犯罪。

单位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除了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如遇上述法律问题,请致电武汉中小企业协会,027-8283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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