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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未办工作交接,公司不可拒付工资

发布时间:2021-07-26 文章来源: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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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网络公司的工程师,2018年2月14日张某因个人原因向某网络公司提出离职,但公司未向张某支付2018年1月1日及2018年2月14日的工资。

张某遂向仲裁委提起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2018年1月1日及2018年2月14日的工资。网络公司辩称,因张某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故不同意支付张某2018年1月1日及2018年2月14日工资,称张某与其公司办理完工作交接后再支付工资。

争议焦点

劳动者未履行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单位能否扣发其工资?

处理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张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4日期间的工资。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用人单位的正确做法应当是依法支付张某应该享受的劳动报酬,再就张某未办理工作交接的情况,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张某办理工作交接。

法律建议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作交接的,首先应有明确具体的内容;其次,交接内容具有可执行性,例如返还办公电脑、工作文件、办公用品等。如果交接内容不具体或不具有可执行性,即使裁决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因交接内容约定不明确,实际执行中有可能无法有效地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如遇上述法律问题,请致电武汉中小企业协会,027-8283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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