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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女职工属于管理岗位,退休年龄为55岁

发布时间:2021-08-16 文章来源: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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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春花,女,1967年3月21日出生,于2007年8月1日入职广东某节能公司工作。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最后工作岗位为财务出纳。

2019年2月19日,马春花向公司递交劳动合同续签申请,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以马春花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再续签。

2019年4月16日,马春花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4372元。

2019年6月14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319348.08元。

公司对此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已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在合同期满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终止应支付赔偿金。公司不服提前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公司与马春花连续签订了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公司与马春花签订的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以及2015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的劳动合同,均明确约定马春花的岗位(管理技术岗位或生产操作岗位)为“管理(技术)岗”,职务(或工种)为“审计和财务管理”。

公司上诉认为马春花在50周岁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在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时,无须支付马春花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对此,二审法院认为:

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以及原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第二点“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应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全部职工试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都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之规定,干部(技术)岗或管理岗位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应该为55岁。

根据公司与马春花签订的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2015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的劳动合同,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中“岗位”一项有两种性质的岗位可以选择,分别是“管理技术岗位”或“生产操作岗位”,而该两份合同均明确约定马春花的岗位性质为“管理技术岗”,职务(或工种)为“审计和财务管理”,故马春花岗位应该属于区别于工人岗位的管理岗位,马春花相应的法定退休年龄应该为55周岁。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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