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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调动不去新岗位报到构成旷工吗?

发布时间:2021-08-23 文章来源: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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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天是上海某物业管理公司员工,自2017年8月1日起被派往本市杨树浦路星外滩十号楼担任物业副主管。

2020年4月10日,公司书面通知王一天,告知:星外滩十号楼业主要求撤销物业主管编制,基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多次协商均未达成协议,现通知自2020年4月13日起将王一天调至上海国际航运服务中心项目(地址为本市公平路),工作岗位及薪资待遇保持不变,并要求王一天于2020年4月13日上午9时报到,否则将按照旷工处理。

王一天不接受公司安排,经催告仍未至新岗位报到。公司依据的《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于4月17日,书面通知王一天,因王一天累计旷工3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故与王一天解除劳动合同。

6月1日,王一天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2万元,仲裁委不予支持,王一天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纪及违纪是否严重,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或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作为衡量标准。

就本案而言,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审查王一天是否存在旷工的违纪行为。对此,本院认为:

首先,《员工手册》规定了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与员工协商或单方变更工作地点。本案中,因业主撤销相关岗位,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变更王一天的工作地点有据可循,并无不当。

其次,公司调整王一天工作地点,新工作地点距离原工作地点较近,工作岗位及薪资标准不变,王一天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并未因此而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此次工作调整不存在不合理之处。

最后,《员工手册》规定若员工对变更内容有异议,应通过合法程序向公司提出,解决争议前,应服从公司的安排。故王一天对公司的调整决定,可以有不同的意见和理念,但应通过正常的途径反映,而不应服从意识淡薄,以消极的方式予以抵制或者对抗,其经催告拒不到岗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扰乱了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王一天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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