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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关系解除时添附物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1-09-19 文章来源: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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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 一般来说,商铺属于出租人所有,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对其进行装饰装修,否则出租人可以基于物权请求权或侵权请求权请求恢复原状或损害赔偿。合同法仅规定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进行装饰装修,但是对于装饰装修的归属以及价值补偿等法律后果未予以规定,当合同无效时或合同被解除时等情形下装饰装修的部分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存在疑问。

(一)合同无效时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7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二)合同被解除时违约责任与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8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9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如遇上述法律问题,请致电武汉中小企业协会,027-8283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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