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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带走客户信息侵犯商业秘密

发布时间:2021-09-27 文章来源: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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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要旨:

知产代理公司的客户名单存储于“知识产权管控管理信息系统”中,不仅仅只包含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还包括合同文件、业务文件、证书文件、客户回访记录等特殊信息。这些特殊信息并非相关从业人员普遍知悉或从互联网上查询即可知,而是知产代理公司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通过交易、回访等逐渐累积起来的,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知识产权管控管理信息系统”属知产代理公司的内部信息系统,不对外开放,对内部员工也设置查看权限,员工根据任职级别高低可以查看不同的内容,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离职承诺书将客户名单纳入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之列,这反映出知产代理公司对客户名单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因此,涉案客户名单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属于商业秘密。

离职员工未遵守保密约定,反而利用其在知产代理公司工作时获取的客户信息及相关资料,主动与知产代理公司原交易客户联系,获取交易机会,已侵犯知产代理公司的商业秘密;离职员工后任职公司不正当获取、使用该员工提供的知产代理公司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两者构成共同侵权。


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如遇上述法律问题,请致电武汉中小企业协会,027-8283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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