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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同事的学习总结进行汇报被开除,法院:单位违法!

发布时间:2021-10-18 文章来源: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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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小倩于2018年6月25日入职成都某科技公司,担任平面设计师。
2018年11月7日,公司公布了《红线(零容忍)指标》,其中第二章“公司红线指标”第一条规定“被动开展工作、不注重质量和结果”,第二条规定“不融入团队、不参加学习和互动”,第三条规定“不遵守公司制度、不服从上级管理”;第四章“执行标准”中规定“除工作状态、态度可根据情况给予一次整改机会(3天内不调整过来立即淘汰),违反其余红线指标直接淘汰”。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公司决定于2020年2月3日至7日全员在家办公,统一进行产品和业务学习。
2020年2月5日,公司在钉钉平台“学习交流群”布置了视频学习任务,要求观看视频并说一点让自己印象深刻的话。聂小倩发表的“鸡蛋不能装在一个篮子里要有风险危机意识”的发言与群内另一名员工相同。
2020年2月6日,公司在钉钉平台“学习交流群”向公司全员发出通知,以聂小倩在学习总结中弄虚作假,抄袭其他伙伴分享内容,态度敷衍,触犯公司红线为由,决定对其予以开除。
2020年2月28日,聂小倩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012元。
2020年5月12日,仲裁委裁决公司向聂小倩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012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加强管理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必不可少的保障,但这种管理应当在法治的范围内和以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正常履行劳务义务为目的,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不需要军事化管理,不需要严刑峻法,任何人均难免犯错或失误,适当的批评教育或处罚,给予改正的机会,才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正确方法,才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聂小倩采用粘贴复制的方法发表感想,或许是认为这句话好,或许确实有敷衍了事的心态,但尚达不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更达不到公司主张的“关乎整个社会的发展和未来”的严重后果和全社会都应当说不的苛责程度。公司径行解除与聂小倩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


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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