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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上传侵权音频,平台是否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1-10-18 文章来源: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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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音像协会)经作者合法授权,取得5首歌曲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2020年6月,中国音像协会经调查发现,快手短视频平台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快手”app中,向用户提供和传播《鸿雁》、《塞北》和《阿黑图》等录音制品,并提供其作为短视频背景音乐使用。故音集协将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快手公司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亦或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以及其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判定快手公司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录音制品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一、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说,其在遇到类似纠纷时,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其仅提供技术服务并不提供内容服务,另外对于用户上传的信息应当履行基本的注意义务,要求其进行实名认证。根据201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对于注册在网络安全法实施前,实施之后的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均有义务对其进行实名认证。

其次,应当避免对用户上传的信息进行主动的分类、整理或推荐。对于应用自有程序应当避免该功能的过度泛化。

最后,在接收到权利人的有效通知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删除相关内容。

二、对于权利人来讲,首先,在发现自己作品被侵权后,应当收集相关证据,给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有效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及时予以删除。

其次,如果发现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明显的侵权行为,可以以(1)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证明侵权内容系网络用户提供或无法提供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2)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用户上传的内容有明显的整理、分类、推荐行为;(3)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该侵权行为直接获利为由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


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如遇上述法律问题,请致电武汉中小企业协会,027-8283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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