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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询证函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21-10-25 文章来源: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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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询证函》是企业在财产清查中为了核实往来款项的真实性而寄送往来单位的一种核对函件,往往由企业的财务部门向交易对手发出。因《企业询证函》常载明欠款金额、交易合同等事项,往往成为交易对手主张中断诉讼时效的有力武器。到底《企业询证函》能否中断诉讼时效,实务中的裁判观点可谓五花八门。

最高法院裁判审理认为,若债权人发出企业询证函的时间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限,且企业询证函记载了债权人提出请求还款的内容,并已到达债务人。那么虽然函件上注明“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但发出载有欠款数额的函件,要求债务人盖章确认本身,就是债权人主张债权,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中断诉讼时效。 

在实务中,《企业询证函》虽然属于企业财务文件,但在法律上决定着能否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应当谨慎对待:

第一,对于债务人而言,要特别注意两点:其一,不轻易发出《企业询证函》;其二,不轻易接收《企业询证函》。即便《企业询证函》载明“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但这中表述不当然能够产生催款结算、承诺履行债务的法律效果。

第二,对于债权人而言,《企业询证函》的格式和内容比较固定,在发出时,一定要注意:其一,确保发出的《企业询证函》存在催款或者限期还款的意思表示;其二,确保向债务人发出的《企业询证函》能够被签收或者到达。这样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 。



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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