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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所涉计算方法汇总

发布时间:2021-11-08 文章来源: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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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部分待遇要根据各个地区的地方立法确定

1.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2.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3.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4.工作小时数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注:上述计算公式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用于计算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法定工作时间,进而判断有无延长工作时间。

5.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月。

6.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月)。

7.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月)÷8小时。

8.计时工资=工资标准×应支付工资的期间。(工资标准依据双方的约定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9.计件工资=计件单价×计件数量。(具体根据实行的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计件方式,以及双方约定的具体计算方法确定)

10.提成工资=提成基数×提成系数。

11.奖金、津贴和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双方的约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12.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21.75÷8×加班时数×1.5倍。

13.休息日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21.75×休息日加班天数×2倍。

14.法定休假日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21.75×法定休假日加班天数×3倍。

注:上述加班费计算基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的约定、实际工资结构等因素确定。一般而言,劳动者每月工资中,相对固定的部分应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15.未休年休假工资=月工资标准(在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21.75×未休年休假天数×2倍(用人单位已支付未休年休假期间的正常工资的情况下)。

16.职工新进用人单位时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计入,例如,折算后4.8,则当年度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4天)

17.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当年度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劳动者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劳动者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计入)

18.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应订立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所有应发工资相加之和。

19.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应订立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所有应发工资相加之和。



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如遇上述法律问题,请致电武汉中小企业协会,027-8283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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