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武汉中小企业协会网站!
登录 | 注册
注 册 登 录
 武汉中小企业协会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2-01-10 文章来源:武汉中小企业协会
分享到

《民法典》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概念予以明晰: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一般来讲,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后果由法人承受。

有观点认为,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组成部分,其行为即可认定为公司行为,无论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其后果由公司承受。但这种较为极端的观点在实践中并未被采纳,而是通过一定的程序、文件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加以了限定:如《公司法》就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在此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没有适格的公司决议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便会构成越权代表。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对公司股东的保护。

但总体来说,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以公司名义进行担保,通常会形成一定的权利外观,致使相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进而相信其行为的有效性。因此为了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达到一种维护社会平衡的目的,法律也指明了越权行为并不会当然导致合同无效。根据《九民纪要》文件精神,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合同效力的研判需要严格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在《九民纪要》中,善意是指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

 作为债权人,为了避免担保效力问题,在审查材料时,尽量要求保证人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到场面签;即便不具备面签条件,也可要求保证人公司在签字时同步录音录像,以保证其签字、签章的效力,保证债权的实现。同时在审查担保材料时要审查担保决议是否由适格的公司机构作出、股东(大)会决议的签字人员和表决权比例是否适格或董事会决议的签字人员和表决权比例是否适格以及担保数额超过公司章程的限制。

作为保证人,一方面要加强管理;另一方面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尽可能详尽的规定股东会决议的签字手续(如必须股东全体手写签字、需同步录音录像等),尽可能避免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伪造股东会决议,损害股东利益。



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如遇上述法律问题,请致电武汉中小企业协会,027-82839155


武汉中小企业协会

关注微信订阅号

获取最新企业服务咨询

关注微信服务号

获取最新企业服务咨询

本网站由武汉中小企业协会制作维护

电话:027-82821989 E-mail: whzx116@163.com

地址: 鄂ICP备120178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