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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2-01-10 文章来源:武汉中小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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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公告指出,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工作要求,为企业推出市场提供操作性更强的行政性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所附《企业注销指引》进行了修订。

《指引》指出,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

《指引》指出,普通注销流程适用于各类企业。企业在完成清算后,需要分别注销税务登记、企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涉及海关报关等相关业务的公司,还需要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等事宜。

简易注销流程则适用于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对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情况难以注销的,经书面及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成立清算组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对于营业执照遗失的企业,可以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的执照遗失公告,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无需申请补发营业执照。涉及公章遗失的,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或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确认,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上级主管单位公章进行确认,相关注销材料可不盖公章。



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如遇上述法律问题,请致电武汉中小企业协会,027-8283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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