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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持年会时突发躁狂症,能否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2022-01-17 文章来源:武汉中小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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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1系甲公司员工。华某1在主持甲公司年会过程中出现精神紧张、胡言乱语等状况后被送往医院并被诊断为躁狂症。2019年10月12日,华某1委托其父向朝阳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等材料,申请为华某1遭受的狂躁症认定工伤。医院《门诊病历》初步诊断为1兴奋状态2妄想状态,此后复查诊断为1躁狂发作2兴奋状态3妄想状态等。《诊断证明书》诊断为躁狂发作。

2019年12月2日,朝阳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华某1及甲公司。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制度保障的对象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本案中,华某1自述其躁狂症发作是由于高强度工作、情绪高度紧张、工作压力大、环境影响等不良因素刺激而发生,即主张因工作原因而发病。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认定工伤应当符合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罹患职业病。本案中,尚无证据证明华某1在公司年会过程中受到了事故伤害,其所患躁狂症亦非《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列明的职业病。因此,在工作过程中未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华某1以工作原因导致躁狂症为由,向朝阳区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朝阳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


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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