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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伙关系是否必须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发布时间:2022-06-27 文章来源:武汉中小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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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合伙关系依协议形成,但合伙关系的解除并不一定要符合《合同法》中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基于个人合伙的人合性特征,无需各合伙人协商一致才可解除合伙关系。在多数合伙人均主张解除合伙关系,仅一名合伙人不同意解除合伙关系的情况下,亦可解除合伙关系。但三个以上合伙人中,仅有一名合伙人主张解除合伙关系的,应认定为退伙,其他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关系并未解除。

  实务经验总结:

  一、由于个人合伙具有较强的人合性特征,一般情况下,对于合伙协议的解除并不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人可根据需要,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关系的解除条件,如为加强合伙关系的稳定性,以保证合伙事务的顺利进行,可约定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可解除合伙关系;若想争取更大限度的退出合伙关系的自由,可在协议中约定经达到一定人数或份额比例的合伙人同意,即可解除合伙协议。

  二、合伙人想退出合伙关系,但未能与大多数合伙人达成解除合伙协议的一致意见时,可直接主张退伙。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退伙亦须进行合伙财产清算并分配利润,与全体合伙人解除合伙关系的法律效果相同。

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如遇上述法律问题,请致电武汉中小企业协会,027-8283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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