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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发布时间:2022-08-01 文章来源: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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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实务中法院如何认定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

  虽然《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删除了“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规定,但删除该规定并不能构成认定抽逃出资的障碍,只要股东未能证明其转款的行为系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该转款行为经过法定程序等事实,就可以认定构成抽逃出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该股东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抽逃的出资转回出资人是抽逃出资行为的一般特征,但不是必备要件,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不要求转出的资金回到股东账户才构成抽逃出资。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及法院裁判文书,我们建议:

  在被执行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应注意调查公司股东的财产状况以及考虑追加执行该股东财产的可能事由。被执行公司已无财产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申请执行人需要收集、提供对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

  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后,不应从事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股东从公司获得资金的,应当及时固定、收集相关证据,以备将来发生争议时,可以主张系正常经营行为,或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该转款行为经过法定程序等事实,以证实转款行为并非抽逃出资。

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如遇上述法律问题,请致电武汉中小企业协会,027-8283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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