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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方法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11-14 文章来源: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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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对商标的比对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因为就大众日常消费的商品或服务而言,消费者一般不会在购买产品之前特别仔细地对商标的细节进行观察,而是凭视觉印象认知商标。

  但对于某些贵重商品,比如一些奢侈品,还有汽车等贵重商品,相关公众会以高度的注意力对商标进行识别。

  二是既要对商标进行整体比对,又要对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对,比对应当在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因为相关公众购买商品的场景通常不会将两个品牌放在一起比对,而是在看到甲商标的时候将其与头脑中的乙商标的印象进行对比,因此,要隔离对比。

  在隔离对比的情况下,相关公众头脑中对商标的印象就成为对比的依据,对这种印象起主要作用的就是对商标整体的印象和对其主要部分的印象。

  因此,有的商标构成元素不同,但组合起来的整体印象是近似的,有的商标整体存在差异,但各自的主要部分近似,消费者也会对其发生混淆误认。

  三是在商标近似的判断中要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越高,其在相关公众头脑中的印象就越深,他们在看到近似商标的时候就越容易想到所熟悉的商标标识,就越容易发生混淆误认。

  一般只有同商品分类才会判定商标之间为近似商标。除非商标本身在案件中被评为驰名商标,则商标在全部分类中都受到保护。

  比如福达坊作为驰名商标,主营业务是在第29类食品,而济南康平电器有限公司希望在第7类机械设备注册申请同名称的商标。如果“福达坊”是普通商标则不构成近似,但是“福达坊”作为驰名商标拥有高度保护,因此在其他类申请注册也构成近似,不予注册。

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如遇上述法律问题,请致电武汉中小企业协会,027-8283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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