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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经营状态不影响公司僵局的认定,符合条件的公司当然可以被解散

发布时间:2024-01-12 文章来源: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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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仅有的两个股东之间严重冲突,两年未召开股东会,一股东致函公司后未得到回应,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解散公司之诉。另一股东则抗辩称,公司还在持续经营,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条件。对此,法院认为,该公司已经满足了两年未召开股东会的条件,尽管该公司还在持续经营,已经构成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故最终予以解散该公司。

股东请求强制解散公司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判断。被告公司以仍处于持续经营状态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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