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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如实出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4-01-12 文章来源: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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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股东不足额出资的情况非常普遍。对于以现金出资而言,股东往往在验资、完成工商登记后便将现金转出,后期很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将与本期案例中被告一方承担相同的补充赔偿责任;对于以非货币资产出资而言,股东往往仅将房屋、货物、商标、股权、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等非货币性资产投入公司实际经营使用,但未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数做工商变更登记,亦未过户登记至公司名下,则该情况不能视为实现对公司的出资,一旦该等非货币性资产发生贬值后,再将该等财产过户转移至公司名下,则无法像先前出资一般获得足额出资的效果。

对此,建议设立公司后,股东应尽早制定方案,如实地、足额地出资,避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如遇上述法律问题,请致电武汉中小企业协会,027-8283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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