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武汉中小企业协会网站!
登录 | 注册
注 册 登 录
 武汉中小企业协会

股权出让方未披露重要事实但能证明受让人知悉的,不构成欺诈

发布时间:2024-01-19 文章来源: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分享到

股权出让方在转让股权时,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向受让人说明与股权交易有关的重要情况,如股权出让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构成欺诈,受让人有权主张撤销合同。但如果股权出让方虽未告知受让人相关重要事实,有证据证明受让人对此知悉的,不能认定出让方存在欺诈行为。

股权出让方未向受让人出具与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但能够说明受让人对此重要事实已有充分了解的,不能以出让方未披露该重要事实为由认定其具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也即不能说明出让方存在合同欺诈行为。



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如遇上述法律问题,请致电武汉中小企业协会,027-82839155

武汉中小企业协会

关注微信订阅号

获取最新企业服务咨询

关注微信服务号

获取最新企业服务咨询

本网站由武汉中小企业协会制作维护

电话:027-82821989 E-mail: whzx116@163.com

地址: 鄂ICP备120178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