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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请求未履行告知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24-01-26 文章来源: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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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的价格高低取决于目标公司的资产及经营状况,因此只有在充分披露目标公司资产、经营情况的基础上,股权受让方才能基于真实的信息对股权转让行为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隐瞒或不充分披露目标公司资产及经营状况造成受让方损失的,受让方能否请求转让方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股权转让方控制下的目标公司在选址和征(占)地时,应当申请文物调查并取得《文物保护意见书》。但股权转让方未履行前述法定义务即将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又未告知受让人该情况的,股权转让后项目所在地挖出文物造成停工导致受让人损失的,应认定为转让的股权价格存在重大瑕疵,受让人有权向原股东请求赔偿其经营损失。



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如遇上述法律问题,请致电武汉中小企业协会,027-8283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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