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武汉中小企业协会网站!
登录 | 注册
注 册 登 录
 武汉中小企业协会

主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后,担保债务是否也停止计息?

发布时间:2024-02-02 文章来源: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分享到

对于受理破产申请以后担保人是否适用破产止息规则,实务中长期以来存在停止计息说和继续计息说两种观点,造成了司法裁判的不统一。《民法典》施行以后,相关司法解释虽明确采取了停止计息说,但仍然留存有一些历史问题,也即对处于新旧法、新旧司法解释交替时期发生的案件,是否适用新法及新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仍然取决于法院自由裁量。

《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破产止息规则并未明确规定担保债务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故判决担保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债务利息承担保证责任,并未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合理预期。当事人以案件受理后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主张对担保人应停止计息的,因该司法解释不适用于先已受理审理的案件,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如遇上述法律问题,请致电武汉中小企业协会,027-82839155

武汉中小企业协会

关注微信订阅号

获取最新企业服务咨询

关注微信服务号

获取最新企业服务咨询

本网站由武汉中小企业协会制作维护

电话:027-82821989 E-mail: whzx116@163.com

地址: 鄂ICP备120178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