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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业绩不达标,投资人可否要求回购股权?

发布时间:2024-03-08 文章来源: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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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方在交割条件、业绩指标、配合审计等多处事项上违反了合同义务,导致投资人要求融资方回购其所持股权,终止本次投资,然而,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上述每一事项的违反,都将触发回购股权,只约定了“严重违反本协议,且未能及时补救”才触发回购股权。核心问题是,融资方三番五次地在上述事项上违约,是否构成“严重违约”呢?是否达成了股权回购条件呢?

股权投资中,融资方未满足业绩目标、未满足投资前交割条件,同时又不履行配合投资人专项审计的合同义务的,构成对《股权投资协议》的严重违反,投资人有权依约要求融资方承担回购股权的责任。




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如遇上述法律问题,请致电武汉中小企业协会,027-8283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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