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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将公司的某项竞买权无偿转让给自己,属于侵夺公司商业机会?

发布时间:2024-04-12 文章来源: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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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享有一宗土地竞买权,但其B股东迟迟不追加对A公司的投资,导致A公司资金不足以竞买该宗土地,后A公司的另一股东C自行筹集资金,打算自行竞买该土地,遂将A公司的竞买权转让给了其自行设立的D公司,此时,B股东可以主张C股东侵夺了A公司的商业机会吗?

2024年7月施行的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时,董监高人员利用该商业机会的,不属于侵占公司商业机会。



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如遇上述法律问题,请致电武汉中小企业协会,027-8283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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