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武汉中小企业协会网站!
登录 | 注册
注 册 登 录
 武汉中小企业协会

股东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对外转让股权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4-05-17 文章来源: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分享到

配偶一方所持股权中的财产性利益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未经配偶同意,夫妻一方擅自对外转让股权的,该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股权的合法转让主体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法律亦未规定股东转让股权需经配偶同意。未经配偶同意,股东独自对外转让股权的,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果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以图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配偶一方的财产共有权的,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如遇上述法律问题,请致电武汉中小企业协会,027-82839155

武汉中小企业协会

关注微信订阅号

获取最新企业服务咨询

关注微信服务号

获取最新企业服务咨询

本网站由武汉中小企业协会制作维护

电话:027-82821989 E-mail: whzx116@163.com

地址: 鄂ICP备120178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