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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未到期就转让股权可追加为被执行人

发布时间:2021-05-19 文章来源:武汉企业法律工作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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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要旨:

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即转让股权,应视为其以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未届的出资义务,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要点评析:

1.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与其认缴出资的时间无关。

2.“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是股东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    

3.公司章程对股东认缴出资期限的约定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4.认缴出资期限的约定是一个可选择的时间点。

5.股东在未届出资期限的情况下即转让股权,可视为股东对其法定义务的“预期违约”。


——武汉企业法律工作协会 李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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